行政院修法 幼兒園禁止體罰、違者最高罰30萬並公布名字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台灣虐童事件頻傳,為了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修法後,若對幼兒有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可處罰鍰新台幣6到30萬,並可公布機構台構名稱及行為人姓名。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除了將禁止體罰明確入法外,草案修正消極資格規範,並授權訂定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另增列教保服務機構進用人員應報備查之規定,也就是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為改善當前少子女化、低生育率問題,建構完善生養環境,行政院已將「生生不息」列為今年三大施政主軸之一。本修正草案主要係為開放公司得興辦招收員工子女為主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並增列職場互助式之新興教保服務型態,以鼓勵企業托兒,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另並強化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公開收退費資訊之機制,確保家長及幼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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