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雲林報導
雲林縣一名30多歲的翁姓女子,於4天前接到交通罰單,她發現去年12月20日,在斗六市樂利街路旁停車被拍照檢舉,雖然是白線路段,但車子停在白線內側,超出白線逾40公分遭罰900元,她繳納罰款後,昨天竟然又再次接到4張罰單,而檢舉時間分別是12月29日以及今年1月29日、31日、2月2日,都是同一地點,同樣的違規理由。
▲翁女停車被拍照檢舉。(圖/翻攝畫面)
翁女覺得有點冤枉,因為她在當地白線旁停車5年,表示該巷道車少,不知道違規,且事隔3個月才收到罰單,若早點收到早就改善,重要的是不知道後面還有沒有,所以決定找縣議員王又民陳情。王又民今日向縣警局交通隊、開單單位斗六警分局反映,他表示,若由警方逕行取締告發,會在車窗上留下告發單,讓車主知道已違規,這樣才能教育民眾,處罰才合情理。
但像翁女這樣遭人檢舉,同一地點、同樣事由,連續的遭開單告發,罰單拖到將近3個月開單期限快到,才一次全部寄出,等翁女警覺已於事無補,「不教而殺謂之虐」叫翁婦情何以堪,而警方處理案件的速度太慢,也是本案的關鍵因素。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隊長蘇明潭表示,翁女雖然是停在白線旁,但由於是停在內側,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因而開單告發。
且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逕行舉發案,自違反行為日起30日內移送,如有查證必要,得延長時間,但不得逾3個月」警方開出5張罰單,都在3個月內完成移送,合乎規定。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副分局長李仁表示,因縣警局的檢舉案件太多,很難在第一時間通知被檢舉人,未來只能試著請警員加速作業程序,或利用電腦程式,主動警示短期內遭連續舉發的車輛,提醒警員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