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纏行為防制法」送審 恐怖追求騷擾可處3年以下徒刑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底,世新大學一名男學長因心儀學妹,追不成竟持刀追殺,震驚社會。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警政署擬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日前已送行政院審議,再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糾纏行為視情節輕重,可以1萬到10萬罰鍰;再犯者可由法院核發防制令;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處罰並預防憾事發生,形成法律規範的漏洞。

為填補現行法律規範的漏洞,內政部成立推動立法小組,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及公聽會,邀請人權及法制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民眾便可報案。

草案內容指出,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禁止行為人再為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之必要措施,如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強調,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勢在必行,不能再讓人民遭受糾纏行為的侵擾。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有關婦幼安全、性別主流化或性自主權之法律,構建完整之被害人保護網,提供人民安全平穩的生活環境。

-尾隨-跟蹤-色狼-

▲女子遭跟蹤。(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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