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還在車上耶!」男紅線違停挨罰 法官認定臨停判撤銷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李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遭員警開了一張紅線違停的罰單,但李男不服上訴,他認為他是為了閃車才靠右車道,且自己當時人還在車上也沒有熄火,根本不符合「停車」定義,這套說法成功說服法官,讓他免吞這張900元罰單。

▲李男被開違停罰單,他主張「無停車」獲法官判撤銷。(圖/資料照,與此案無關)

李男控訴,去年4月5日,他開車前往新北市,在某路段為了閃車而靠右,怕擋到後方車輛,他還打了故障燈,示意駕駛繞車,不過當時因交通阻塞,很多車輛都困在車陣中,就這一幕被警方看到,上前將他攔下開單,警告「這裡不准停車」。

「我人還在車上、車輛也沒有熄火」,李男不滿表示,他當時只停了1分鐘,馬上就要離開,根本不算是「停車」,更不可能是紅線違停,申訴請求撤銷罰單。

法官審理認為,「停車」的定義是將車輛停放在道路兩側或停車場,不立即行駛;「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未滿3分鐘。李男當時的狀態,應該算是「臨時停車」,而非「停車」。

法官認定警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罰有誤,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違規,因此裁定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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