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張姓男子,先前發現楊姓妻子外遇,還與小王互傳鹹濕訊息,內容提及下次要換什麼姿勢等字句,他一氣之下提出告訴,後來又念及夫妻情分,遂同意離婚後對妻子撤告,不過,新北地檢署認為,兩人離婚後,張男就不再是楊女配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只要撤告其中1人,效力會擴及其他被告,遂予以2人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去年10月間,張男在楊女手機內發現多封曖昧簡訊,內容不僅討論到性愛細節,還約好下次要用什麼姿勢嘿咻,他懷疑妻子每次單獨外出旅遊,全都跑去跟吳男約會,甚至發生性行為,遂決定對2人提告妨害家庭;但楊女極力反駁此事,還堅稱自己沒有對不起丈夫,夫妻倆為了此事發生多次爭吵,張男念在夫妻之情及小孩感受,只好同意在離婚後對妻子撤告,但仍不願放過小王,堅持提告到底。
今年1月間,張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隔月才前往地檢署撤告,這才發現大事不妙,檢察官向他表示,一般夫妻發生婚外情而走上法院時,的確可以單獨對出軌配偶撤回告訴,目的就是希望夫妻破鏡重圓,早日讓家庭回歸和諧,但張男是離婚才決定撤告,反而不符合此一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倘若是告訴乃論罪,只要對共犯之一提告或撤告,效力就會擴及其他被告,因此張男對楊女撤告後,等同放棄對吳男提告,張男聽完檢察官解釋後,雖然又氣又無奈,但他已與前妻談好條件,也只能接受2人均不起訴的事實,黯然離開新北地檢署。
▲張男離婚後再對妻子撤告,使得小王同樣獲得不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