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原味內褲」算不算證據?台北一名陳姓男子懷疑余姓妻子與吳姓水電工偷情,搜集妻子內褲及用過的衛生紙、衛生棉當證據,提告妨害家庭,沒想到兩人拒絕接受DNA採驗,檢察官沒有檢體可供比對,最後全案做出不起訴處分。
由於余妻家中開水電行,兩人總是一同外出工作,讓陳男懷疑余妻跟吳水電工假工作真偷情,於是暗地蒐集證據,包括妻子尚未換洗的原味內褲,還有使用過的衛生棉跟擦過下體的衛生紙等,不只如此,陳男甚至還找到兩人裸身僅蓋著毛巾的照片,甚至還有汽車旅館的發票,認為證據收齊,提告妨害家庭並跟余妻離婚。
▲陳男拿妻子原味內褲當證據。(示意圖/攝影者Jack Lawrence, Flickr CC License)
但余妻否認偷情,辯稱兩人只是感情好,汽車旅館的發票也不之道是哪來的,同時跟吳水電工拒絕DNA採驗,因此即使檢察官驗出內褲、衛生棉都有同一女性及同一男姓的DNA-STR型別,也沒有對照組的檢體可供比對,加上內褲及衛生棉並非在案發現場蒐集得來,不能作為證據;而陳男的照片頂多只能證明兩人「關係好」,也不算是姦淫罪的「男女性交」證據。
最後全案以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陳男不服向高檢署提起再議,但高檢調查,認為一審檢察官調查完備,駁回再議,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