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男子蔡明德、黃安廷、吳政韋等人,6年前在KTV辦「入伍趴」,找來傳播妹陪唱,酒後色性大發,竟在包廂內輪姦傳播妹,過程中,還有人喊說「快一點、換我換我!」。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日前駁回蔡、黃、吳等3人的上訴,分別將3人判處8年4月、7年、8年定讞。
法院調查,蔡明德、黃安廷、吳政韋與其等友人,於2012年5月6日凌晨相約前往高雄市前鎮區「享溫馨」KTV唱歌,並電召傳播妹到包廂內陪唱、跳舞加喝酒,大約唱到凌晨4時40分許,黃、吳、蔡與另外3名同行友人竟聯手將傳播妹的連身裙、胸罩拉開,不顧傳播妹反抗、掙扎,抓住她的雙手並強壓在沙發上,由蔡男、吳男等人輪流性侵傳播妹,傳播妹被性侵時,黃男竟在一旁伸手搓摸她的胸部。傳播妹被欺侮後,隨即驗傷、報警。
儘管蔡、吳辯稱沒有性侵、黃辯稱沒有猥褻,但二審調查後,認定蔡男等3人犯行明確,均論處其等二人以上共同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性交罪,將蔡明德判8年4月 、黃安廷判7年、吳政韋判8年,蔡等3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至於另外3名同行友人,已於2014年10月間被最高法院判決7年1月至4年3月不等定讞。
▲傳播妹示意圖。(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