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一名李姓婦人10年前立遺囑時,不滿長子對她態度惡劣,不但多次羞辱她,還要丈夫下跪,在遺囑上明確寫上「決定大兒子不得繼承我的財產」,長子得知後,立刻向法院主張母親患有失智症,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調查後,認為李婦在失智前就立好遺囑,且有經過公證人認證,判長子敗訴。
▲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書,李婦於2008年自立遺囑,內容寫下「本人位於板橋的房子,被大兒子不法設定600萬(設定抵押權),又對我態度惡劣,氣我羞辱我,還讓我先生下跪,非常不肖」,強調「我決定大兒子不得繼承我的財產」。
長子之情後,擔心分不到財產,立刻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主張母親患有失智症,並沒有能力寫遺囑,加上遺囑筆跡與平常不同,根本不是母親自己寫的,認為這份遺囑侵犯到他的繼承權及順位。
法官傳喚李婦出庭後,發現她已無辨別能力,最後裁定由李婦三子作為特別代理人,李婦主張,當時還沒失智的母親,親自寫下遺囑,也有經過公證人認證,有效性不容質疑。法官調查後,發現遺囑確實是李婦失智前半年所寫,認定該遺囑有效,長子若認為特留分遭侵害,應於繼承開始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是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