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自認僅負責建置系統、營運及維護等服務,然而路人在超商補繳費用衍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全額負擔,或是由公司向用路人收取,先前立院決議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後,遠通眼見政策無法變更,遂向高公局提告並追討代墊的2483萬元手續費;台北地院認為,高公局並無不當得利,判遠通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遠通主張,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合約時,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等服務,用路人在超商補繳費用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自行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先前立院通過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但遠通無法預見政策或法令變更,因此代墊手續費造成之損害,可依合約精神向高公局請求賠償,遠通並無義務代墊手續費。
高公局則表示,按照合約規定,用路人補繳費用屬於遠通工作範圍,手續費應由對方負擔,而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衍生的超商加值手續費,依照遠通在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同樣屬於遠通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法官認為,遠通與各超商通路簽約之目的,乃是為了處理用路人補繳相關事務,屬於遠通契約工作範圍;立院做出決議後,遠通自行支付手續費給超商,藉以維持代收欠費服務,該服務產生的利益也歸遠通,與高公局無關,遠通自行吸收手續費受到損害,與高公局獲取利益是兩回事,遠通吸收成本之目的,亦是為了謀求超商繼續提供代收服務,以利履行契約明定的工作範圍,更難認高公局有不當利益,因此判遠通敗訴。
▲遠通為了超商代收手續費告高公局卻敗訴。(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