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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專法 冒稱「有機」農業最高罰60萬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8)三讀通過《有機農業促進法》,這是台灣第一部有機農業專法,未來有機農業品必須向驗證機構取得驗證,且應明確標示品名、原料名稱、農產經營者、驗證機構、驗證字號;倘若未經過驗證就自稱是有機農產品,最高可罰60萬元。

台灣推行有機農業20餘年,目前國內有機農業驗證面積已達7200公頃、年產值37億元,但遲遲未有專法規範,有機農產品驗證僅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且欠缺有機農業整體產業的輔導與推廣。直到去年7月底行政院拍板定案《有機農業促進法》;今年3月15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在前行政院長游錫堃積極遊說下,朝野黨團達成共識,立院今天三讀通過。

▲立院三讀通過《有機農業促進法》,明文定義「有機」。(圖/中央社)

依三讀通過規定,有機農業是基於生態平衡與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或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科技下進行的農林漁牧業。有機農產品須取得驗證,若未經驗證就冒用有機農產品標章者,最高可罰200萬元;若未經驗證就冒稱是有機農產品,最高可罰60萬元。

該法還規定,農委會應設置任務編組,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以全國農業有機化為目標,推動有機農業。推廣方式包括,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軍隊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並鼓勵所屬人員參加有機農業相關教育訓練。若由民間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得優先租用公有地,租期可獲10年到20年之保障,並享租金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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