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江姓電器行員工,先前在泰安鄉大安部落工作時,與2名同事爆發口角,對方竟選擇開車離去,將他1人丟包在工地,江男只好先步行5分鐘到派出所求助,並要求李姓老闆接他返家遭拒,警方則以人力有限婉拒,江男憤而深夜步行14小時,直到隔天清晨才到家,他事後控告老闆及同事涉嫌遺棄,檢方認定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今年1月19日,江男與曾姓、胡姓2名男同事,一同前往泰安鄉大安部落工作,施工過程中3人發生爭吵,直到傍晚5時許,江男上完廁所後發現,同事早已開車下山,獨留他1人在工地。
由於江男並未攜帶手機,只好先到派出所借電話,但同事不願折返,他向李姓老闆投訴,同樣獲得拒絕的答案,江男最後將希望放在警方身上,希望警員開車載他回家,但警員則以人力有限為由婉拒,並建議江男叫計程車;江男一氣之下,當晚獨自摸黑步行下山,耗費足足14小時之久,直到隔天上午才到家,事後更直接提出辭呈,並怒控老闆及同事等3人遺棄罪。
檢方認為,當時江男身處的工地並非荒郊野外,附近就有整排的社區聚落,而且距離派出所僅5分鐘路程,江男只是沒有車輛接送,而非無自救能力之人,因此並未構成遺棄罪的要件,今予以李姓老闆等3人不起訴處分。
▲江男遭同事丟包後向警方求助亦遭婉拒。(圖/翻攝自苗栗縣大湖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