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鼓勵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內政部11日發佈預告,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團體旅遊、個人旅遊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降為10萬元。
▲內政部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陸客來台財力證明由新台幣20萬元降為10萬元。(資料照)
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有等值20萬元以上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情形,得申請許可來台觀光。
內政部表示,為實質鼓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擬調降應備存款為10萬元,且參考現行「東南亞國家人民來台先行上網查核」的資格條件,擬將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也列為可取代財力證明的選項,以提升旅客來台旅遊意願。
同時,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許可來台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的應備存款條件,也擬比照從現行20萬元以上,調降為10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為落實人流安全管理,內政部打算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旅遊計畫或行程表。且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5天,內政部參考相關規定後,打算增列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
經許可來台觀光的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在此次預告中,內政部擬將選舉造勢、助選或政治性質公眾活動、進入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等,都納入規範。
此外,考量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市場已逐漸成熟,內政部擬調降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的資格,由現行必須是成立5年以上的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改為成立3年以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