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某平面媒體今天大篇幅報導,關於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2月審理1件走私毒品案時,合議庭將毒品重量782公斤錯認419公克,進而輕判楊姓、張姓男子,分別為4年及5年10月徒刑,對此,高雄地院下午發聲明駁斥,判決書誤植數據,並不影響實際量刑,因此並無輕判的情形發生,對媒體相關報導感到十分遺憾。
據了解,去年3月間,張男駕駛《新進滿貳號》漁船,載著楊男及不知情的印尼漁工等人,前往澎湖縣目斗嶼海域,向陸籍人士接運鹽酸羥亞胺45包,總重高達782公斤,後來遭檢警登船查獲,並押解回興達港搜索,抽驗其中419.28公克後,確認純質淨重301.62公克,遂依運輸四級毒品罪送辦起訴。
平面媒體指出,這件眾所矚目的走私毒品大案,總量高達782公斤,未料高雄地院審理時,卻縮水成419公克的小案,因此輕判2人4年及5年10月徒刑,躲過運毒至少超過10年的重罪,目前楊男因未上訴定讞,張男上訴則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根據一審判決書內容,確實只登載鹽酸羥亞胺45包(淨重419.28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但法界人士普遍認為,判決書內容應該只是筆誤,一般查獲大量三、四級毒品均會抽驗,本案依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不過楊男坦承全部犯行,得依規定減刑,所以判4年並無不妥;另外,張男則拒絕認罪遭判5年10月徒刑,亦合乎刑度。
對此,高雄地檢署表示,刑度並未違法;高雄地院亦發聲明表示,判決書中扣案的毒品數量是誤載,這部分並不影響實際量刑,而且上月30日已裁定更正;雄院指出,楊男認罪減刑,可從原本最低刑期5年的一半,及2年半開始量刑,考量楊男負責聯繫、接貨及轉貨等工作,屬於犯罪主要地位,但他犯後態度良好,遂判4年徒刑。
張男則屬於犯罪次要地位,僅負責出船並聽命於楊男,但他並未認罪,不適用減刑;再者,主導大陸運毒至台灣的是未到案的許姓男子,楊、張2人僅是負責接貨及轉貨的部分,而且毒品尚未運抵台灣就被查獲,並未造成毒品對外散布情形;雄院強調,合議庭是審酌卷內證據及參考相關情事量刑,並未因誤算毒品重量而輕判,反指媒體報導有誤,特此說明以正視聽。
▲高雄地院今天下午發聲明駁斥媒體報導有誤。(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