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張姓男子在兩年多前中風,住進安養中心,如今因存款見底而向已成年的女兒請求每個月15000元安養費,但女兒卻以小學時父親就離家,在外頭包養女人為由拒絕,向法院要求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
▲張姓男子在外包養女人,女兒10歲時就棄家庭於不顧。(圖/Pixabay)
女兒表示,父親在他讀小學10歲時便離家,留下自己與母親相依為命,離婚後母親還因此憂鬱罹癌,而自己從國小到國中的學費都無法負擔,都是靠母親借錢,上了高中後還得靠著半工半讀求學;如今母親身體狀況不佳,大學畢業後30000餘元的薪水要負擔母親的醫藥費、健保費、營養品以及生活所需,早已入不敷出。
她認為,張姓男子在她小時後就拋棄母女不顧,在外包養女人,家庭之間「已無父女情」,請求法院免除自己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而法院調查發現,張男在女兒10歲之後長年棄家庭於不顧,未盡妥善養育、照護女兒之責任,裁定女兒可減額給付、每月只要付1000元的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