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敬平
檢舉陳情案件種類繁多,其中不乏以檢舉為名,行私益或報復手段之實。
桃園鄭文燦市長在市政會議上指示匿名檢舉案件、大量檢舉案件不必處理,也讓身為議員的我心有戚戚焉。
▲民眾帶小孩遭拍自覺委屈上網訴苦(圖/翻攝自爆怨公社)
匿名固然是一種方式,但是在向行政機關或民代陳情時,我建議盡量還是以留下真實姓名以及聯繫方式比較好,這樣才能追蹤案件。且行政機關與民意代表受法令之約束,依法必須保護消息來源,否則除了違反個資法也有可能涉及瀆職等問題,所以,在檢舉或陳情時,可以放心將自己的資訊告訴政府部門,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表現。
我擔任議員將近四年,接受檢舉案件也不勝枚舉,但是每一個案件,我都會花心思試著去瞭解的動機以及原因,以及所衍生的影響。
像是以新富五街交通檢舉案件為例子,我曾經在一天之內接到兩通電話:
第一通:議員,我被開罰單了!警察說是人家檢舉的,我也不願意違規停車,但是真的沒有辦法,我才停一下下耶,可不可以請警察大人放過小市民,我也是納稅的好公民啊!賺錢不容易啊!
第二通:議員,這邊違規停車問題太頻繁了,請議員敦促警察局加強取締!
對與錯,恰如光與影,如太極相生相剋,並不是能夠一刀切
這兩通電話的立場其實是互相衝突的,我不鼓勵違法,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可以,希望能在衡諸一切客觀情況之下求取一個比較持平的作法。
有人說;違規就是違規,接受處罰,天公地道。
有人說;誰不曾違規?不能通融嗎?
▲檢舉達人讓貨車司機很害怕(圖/翻攝自臉書爆廢公社公開版)
很多時候,對與錯,恰如光與影,如太極相生相剋,並不是能夠一刀切的問題。立法者在制定行政法規的時候,給了行政機關以及執法單位一個很特別的權利,這個權利叫做「行政裁量」。看看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我們都不難見到這個概念的融入。我真的覺得應該頒個獎給發明這個概念的人。
但是一切社會行為的運行軌跡從此都解套了嗎?那倒不然。濫用檢舉,對社會資源、行政資源,無形中都是損耗、浪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電影死亡筆記本裡面夜神月的父親在電影結尾時說:「法律並不完美,因為制定法律的人類本身就不完美」。當私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相拉扯的時候,又回歸到究竟應該以多數人的福祉為考量,還是私人權益也應受保障,有時候,真的也是蠻無奈的。
《作者簡介》黃敬平,曾任記者,政論節目評論員,現為桃園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