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吳姓男子,3年前在打離婚官司時,擔憂曲姓妻子將1歲兒子帶回大陸,竟趁對方揹兒子到外交部補發護照時,強行解開揹帶後搶走兒子,並窩藏2個多月的時間,直到曲女申請保護令,他才帶兒子與對方會面;高雄地院依略誘未滿20歲之男子,脫離其他有監護權之人罪,判吳男6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2014年3月間,吳男與曲女生下兒子,後來兩人感情不睦,吳男決定訴請離婚,孰料,隔年8月28日,曲女在離婚判決前夕將兒子抱走,9月1日下午1時許,吳男擔心妻子會帶兒子回到大陸,遂前往外交部南部辦事處,趁曲女辦理補發護照時,強行解開對方胸前揹帶後抱走兒子。
吳男得手後,先將兒子寄放在保母家,再換掉自己岡山住處門鎖,才把兒子接回家同住,以免曲女找到兒子,直到同年10月24日,吳男接到保護令的諭知,必須透露兒子位置,他只好帶兒子到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讓母子兩人相會。
曲女憤而提出告訴,吳男應訊時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都享有親權,其中1人使孩子脫離另1方親權,均應負刑事上罪責,吳男爭奪子女作為談判籌碼,不但完全沒顧及子女感受,還顯現父母的自私,更易影響社會仿效風氣,不過吳男主動帶兒子出面仍可減刑,遂依略誘罪判他6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吳男打離婚官司時強行抱走兒子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