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國民年金規定在2016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遺屬以提出申請當月為發放起點而非死亡當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該法條違反平等原則並侵害財產權,今(13)日宣告違憲,即時起只要符合國民年金5年時效都可以回溯請領。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由於5年時效的規定依然存在,所以從今天回溯5年,凡是在2013年7月之後死亡的投保人,遺屬都適用釋字第766號解釋,重要的是,還是要提出申請,這樣遺屬的年金,就會從投保人死亡當月起算。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據悉,釋憲案是一名林姓男子的妻子於2000年6月23日死亡,但2002年1月林男才知道可以申請遺屬年金,才向勞保局申請,但勞保局依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從2002年1月起算,每月發3500元遺屬年金給林男,林男認為,勞保局應補發其妻死亡至申請中間18個月的遺屬年金,共約5萬餘元,提起訴訟後卻被法院判決敗訴定讞,因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