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南報導
一名開設燒烤店的林姓男子,因與女員工小桑(化名)時常看電影、吃飯、寫紙條傳情,令林妻懷疑兩人關係不單純,侵害其配偶權、提告求償100萬元;但小桑對此反駁表示,電影看的是午場,又不是令人留有瑕想的午夜場,與林男僅是一般朋友關係。經一審法官調查,認定林男與女員工僅止於曖昧關係,尚無身體親密接觸或涉性愛訊息等情事,故判林妻不得求償,但仍可上訴。
▲因懷疑丈夫與女員工關係不單純,質問丈夫卻落得離婚下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據林妻所訴,林男在台南市區經營燒烤店,於2014年初與林男結婚,小桑則是2016年底到燒烤店擔任外場工作,2人朝夕相處,關係變得密切,從2017年3月起,2人則常一起外出看電影、吃早午餐、到咖啡店幽會。當林妻在家中發現雙人餐發票、電影票根向丈夫提出質疑時,竟遭林男甩耳光辱罵並逐出家門,兩人最後還落得判決離婚的下場;因林男也承認與女員工有曖昧關係,認為2人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友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所以向兩人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庭訊時,林男否認與女員工有交往曖昧關係;女員工小桑也表示,跟林男只是異性同事間相約吃飯、看電影,僅是一般普通友人社交範疇,而且與林男一起看電影是看午場,並非午夜場、子夜場這種啟人疑竇的時段,雙方往來並無男女朋友交往曖昧的關係,不能說有侵害老闆娘的配偶權;法官認定2人僅止於曖昧關係,尚無身體親密接觸或涉性愛訊息等情事,故判林妻不得求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