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騎機車追撞轎車 竟怒告對方過失傷害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楊姓女大生,去年騎機車行經校門口時,追撞胡女所駕駛的轎車,造成全身多處挫傷,氣得告胡女急煞害她反應不及才摔車,應負過失傷害責任,但法官認為,是楊女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因此判胡女無罪;楊女又上訴高院,合議庭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也認為胡女駕駛沒有違規,無須負責,駁回上楊女上訴。

急停陰涼處躲陽停車 害轎車急煞遭追撞

▲女大生追撞轎車竟怒告對方。(圖/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據了解,楊女於去年1月18日中午,騎機車返回學校,前方為胡女的轎車,兩車一前一後經過警衛室時,警衛招手攔阻盤查,胡女聽從指令停車,楊女則因為反應不及,撞上胡女的車尾,造成雙側前胸壁挫傷及四肢鈍挫傷。兩人事後未和解,楊女怒告胡女過失傷害,指胡女煞車當下,未打往右的方向燈,害後方的她只能選擇煞車,最終發生追撞意外。

一審法官指出,楊女是大學生,又稱「當時有警衛走出來」、「我以為她只是要暫停」,可見知道在警衛室前理應減速、煞停,但楊女卻未注意車前情況、適時保持安全距離、放慢車速,自然不可把撞車責任歸咎給胡女,判無罪。楊女之後上訴,指胡女於道路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她卻未遂行此動作。不過高等法院合議庭勘驗監視器後發現,案發處是該大學的私有管理區域,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的「道路」,車鑑會也因此拒絕鑑定,因此判定上訴主張不可採,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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