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38歲的陳姓男子,先前被指控竊取綠色轎車,因右前座菸蒂驗出陳男DNA,檢方遂依竊盜罪將他起訴;陳男應訊時否認犯行,亦不知菸蒂屁股為何會留在車上,一審法官認為,不排除陳男遭栽贓嫁禍,因此判他無罪,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認為陳男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因此判處無罪確定。
檢警調查,彭姓男子擁有的綠色轎車,原本停在鳳山區建國路旁,2016年9月20日遭人偷走,同年10月4日,警方在屏東縣新園鄉尋獲該車,由於車內副駕駛座的菸蒂,上面留有陳男的DNA,儘管他矢口否認偷車,僅坦承坐過該車3次,其中包括駕駛過1次,檢方仍依竊盜罪將他起訴。
法官深入調查後發現,陳男供詞張冠李戴,他供出綠色轎車是林姓友人所偷,但卻不是本案贓車,而是同型同款同色車,雖然陳男坦承幫對方停車,但他仍獲不起訴處分;孰料,陳男又涉入另一件竊案,只因車內留有他的DNA菸蒂被起訴,但陳男似乎將2案混在一起,事實上他並未駕駛或搭乘過該部贓車。
一審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陳男搭乘過本案贓車,至於為何菸蒂會出現在右前座,不排除被人栽贓嫁禍,竊取另1部綠車的林姓友人,亦證稱沒偷過這部綠車,因此判陳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支持一審見解,並認為被告無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能只因菸蒂就斷定陳男有罪,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警方在贓車內找到有陳男DNA的菸蒂,但他仍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楊忠翰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