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一名許姓男子去年在同鄉會的辦公室與一名女同鄉吵架,許男因吵不過對方,就用自己的胸部去撞擊對方的胸部2下,女同鄉因此怒告許男性騷擾,檢察官將許男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許男與女子吵架氣不過則用自己的胸部去撞擊對方的胸部,被依性騷擾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去年9月13日,許男在同鄉會的辦公室與一名女同鄉因細故吵架,許男氣憤之下就用自己的胸部做為攻擊武器,狠狠的朝女同鄉的胸部撞擊了2下,女同鄉認為許男吵不過她,竟然偷襲她的胸部,因此怒告許男性騷擾;許男到案後否認有用胸部頂撞對方的胸部,但卻被自己的母親打臉,許母證稱當時她在現場,看到兒子用胸部去頂撞女同鄉時,還趕緊站在2人中間調停。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性騷擾認定的標準,重點不在於是否有對他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有關的行為,也不管性騷擾者是否基於滿足自己的性慾,只要有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即構成犯罪,因此認定許男行為已逾越這個份際,將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