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市「誼興」貿易的老闆林中柱,向化工公司購入「工業用」碳酸鎂,賣給彰化縣「進興」製粉廠的謝仁貴、謝明吉堂兄弟添加在胡椒粉中,被檢驗出含砷(砒霜)超標,經檢方依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起訴,一、二審均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律見解不當,但受限於速審法規定,今(9)日僅能將上訴駁回,3人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罕見在駁回理由中糾正台中高分院的法律見解,認為二審見解相當不妥,因為證據已經顯示,允成販售的碳酸鎂包裝袋上明明寫著「禁止用於食品」中,民眾普遍也認知工業用不能給人吃,豈能作為合法添加物?認為台中高分院曲解添加物的定義,認定二審誤判。
▲允成化工販售的碳酸鎂包裝上印有「禁止用於食品」。(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檢方指控,林中柱、謝仁貴、謝明吉均知允成化工為化學原料製造公司,並非食品製造業者,所製造鹽基性碳酸鎂屬工業用,不可添加於食品內。林中柱竟向允成化工進貨,然後轉賣給謝仁貴、謝明吉添加入雙喜、佛祖、彌勒佛、五香蒸肉粉等牌的胡椒粉。自2013年6月開始製造,2014年11月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
▲圖/資料照片
前審法院判處無罪的理由分別是,彰化地院認為,碳酸鎂屬於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無構成攙偽及假冒混充,只能算單純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予以行政裁罰;台中高分院認為,食安法未將碳酸鎂區分為工業用或非工業用,不構成犯罪,且被告並非以碳酸鎂冒充胡椒粉,因此駁回上訴;檢方不服上訴三審,但因速審法的關係,就算最高法院認為法律見解不當,也只能駁回,無法讓本案更審翻案。
▲工業用碳酸鎂摻入胡椒粉中賣給人食用。(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