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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迎娶陸妻!意外得知妻二度離婚 私生子父不詳

記者於慶璇/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3年前透過婚姻介紹與中國大陸徐姓女子結婚,婚前徐女曾告知離婚、育有1子,張男表明不排斥,僅希望徐女生活單純,不料還沒娶進門就發現徐女曾二度離婚,兩段婚姻最常僅維持8個月,且兒子父不詳,擔憂自己可能遭到詐婚,為此提告討回贈與的74萬餘元,但法院卻認為徐女可能只是不願回首過去傷痛,因此語帶保留,而徐女也有意償還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約36萬元),法官據此判決給付8萬元,全案確定。

結婚,婚禮,夫妻,情侶,新娘,新郎(圖/翻攝自Pixabay)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張男曾有過一段離婚紀錄,2015年透過婚姻介紹人迎娶一位中國籍女子為妻,徵婚時表明可接受離過婚的女人,但希望對方生活單純,於是介紹了徐女給他。徐女坦承曾「離過婚」,也有一個兒子,張男接受對方,兩人準備於同年10月結婚。

不料徐女入境台灣時,移民署發現徐女過去曾有入境紀錄,因此告知張男,張男到戶政事務所調閱戶籍資料,驚見徐女2012年曾嫁給一個台灣人,但不到1個月的時間就離婚了,經詢問後,又得知徐女隔年又嫁給了一名中國大陸籍男子,婚姻也僅維持短短8個月,而兒子生父則「不詳」,並非兩任丈夫。

張男認為徐女私生活複雜,兒子恐是通姦所生,擔憂自己遭詐婚,憤而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訴訟,另外又提出撤銷贈與的訴訟,要求徐女要償還他贈與的生活費、雜支開銷與金飾等款項,共74萬元;徐女則辯稱,已如實告知張男「曾離婚」且有兒子,錢和金飾都是張男自願贈與,沒有詐婚詐財意思,願意賠償8萬元人民幣。

台中地院認為,徐女曾2度離婚,但中間並無重婚,雖說兒子是非婚生子女,但難認定為通姦所生;也無從認定兩段婚姻育有非婚生子女,足以影響品性操守,不過徐女仍自願償還8萬元人民幣,法官據此判決,張男不滿上訴,法官認為徐女可能是想揮別過去傷痛與挫敗才會有所隱瞞,並非詐婚詐財,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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