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去年元旦下午5時許,一名張姓女子到台北市大直美麗新廣場百貨公司逛街,卻不慎撞上百貨大門的第二道透明玻璃門,當場鼻骨斷裂出血,張女事後主張鼻子破相恐破財,甚至傷後有厭世的念頭,提告求償51萬餘元,一審認定美麗華未做好動線引導,判賠8萬餘元,經上訴後,高院認定張女所受損失為20萬餘元,但須自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判美麗華須再賠償張女1萬7千餘元,全案定讞。
▲大直美麗新廣場百貨公司。(圖/翻攝自《美麗新廣場》官網)
48歲的張女當天到美麗新廣場百貨公司時,從第一道大門右側單扇玻璃門進入賣場,卻迎面撞上間距約2公尺多的第二道大門右側單扇玻璃門,當場鼻骨斷裂流血,張女就醫後表示,連續2天須持續塞棉花止血,導致呼吸困難、精神恐慌,甚至有厭世念頭,且因破相引人側目,而鼻子又代表財運,恐有破財之危,於是自費2萬元整形除疤,另指控百貨公司當時戶外昏暗、室內十分明亮,但透明玻璃門上卻未張貼任何警告標示,行走動線也沒有設置引導設施,並未盡提供安全空間保障消費者的義務,因此向美麗華求償醫藥費、薪資減損與精神慰撫共51萬餘元。
美麗華抗辯指訴,大門門把貼有醒目的「推」字樣,第一道大門與第二道大門的間距亦超過230公分,有相當的緩衝空間,當時因天冷風大,才關閉第一道大門的中間門,讓消費者從左右側門進入,然後從第二道大門中間門進入,上千人按此動線進出均無不妥,然張女一時疏忽自傷,不應無限上綱、歸咎美麗華。
法官認為,兩道大門的行走動線不同,美麗華並未設置明確導引措施,確實會讓消費者在光線明暗落差太大時產生錯覺,而其他百貨公司則會在玻璃門中段張貼警示貼紙,以利區隔內外並預防撞擊,但美麗華並未依此處理,確有過失之處,違反提供符合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的義務,故張女無過失責任;但一審時因張女求償的整形費用欠缺依據,且提出的精神慰撫金額過高,因此判美麗華賠償張女8萬5千餘元。
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美麗華目前已在未開啟的玻璃門上設置紅色箭頭及遵行方向標示,據此可見當時能做卻沒做的部份,確實有過失責任;不過一般民眾進出這類百貨公司大門,都應先確認透明玻璃門是否開啟,以避免危險,但張女卻貿然直行導致撞擊玻璃門而受傷,其本身應負一半過失責任,所受損害金額雖達20萬餘元,而美麗華僅須負擔一半責任,判賠10萬餘元,扣除一審已判賠的金額,只須再賠償張女1萬7000多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