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由藝人黃立成經營的電影公司「麻吉」,6年前委由導演張時霖拍攝電影《變身!Action!》,不料惹上抄襲風波,讓黃、張撕破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黃立成跟麻吉電影,須支付張時霖709萬餘元。黃立成不服仲裁結果,訴請撤銷仲裁,一審獲勝訴,但高等法院逆轉,改判仲裁有效,黃立成跟麻吉電影須履行仲裁結果;可上訴。
黃立成、張時霖於2012年5月25日簽約合作,將作家「九把刀」原創編劇的《變身》拍成全球發行的大戲,談好導演的酬勞轉計成出資300萬元,另現金出資700萬元,並向張男保證可回收700萬元現金出資。電影開拍後,卻接到日本「東映」公司警告,指電影中的宇宙超人、宇宙超人Face,與東映的假面騎士幾乎完全相同,疑似抄襲;黃立成認為,因張時霖抄襲超人造型,未盡導演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麻吉電影後來因支付日本「東映」權利金、版稅等費用,麻吉得依合約規定向張時霖求償,主張該債權相互抵銷,不願給付張700萬元。
▲藝人黃立成是麻吉電影的老闆。(圖/資料照片)
張時霖依契約規定聲請仲裁,仲裁協會認定,黃立成及麻吉公司違約,須給付張709萬1016元,黃立成不服,訴請撤銷仲裁判斷,台北地院判決撤銷仲裁,黃立成勝訴,張時霖不服上訴高院,高院認為,即使張男未盡導演委任契約注意義務,與張男已履行的出資義務無關,改判仲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