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藝人秦偉涉8名女子性侵案,經檢警介入偵辦,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後,台北地院一審僅認定秦偉觸犯3名女子強制性交罪成立,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年,而其他5名女子被認定證據不足,判處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出面指控的被害人多達8人,卻僅認定3人受害,且性侵屬密室犯案,證據本就難以取證,不能因此就認定被害人說詞不可信,檢方不服判決理由,已提起上訴。
▲藝人秦偉涉8名女子性侵案,法院一審僅認定3女性侵罪行成立,合併判處8年徒刑,北檢不服提起上訴。(圖/資料照)
檢方於2016年11月間起訴秦偉,並指控秦偉分別對8名被害女子涉嫌犯下7次強制性交、3次未遂,其中還有2名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因此對於每次行為予以求處重刑,10罪加起來求處共41年。
檢方起訴認定8名受害女子分別是,挺身指控秦的造型師、編劇、成年粉絲、未成年粉絲、超商店員、幕後工作人員、友人介紹的女子、臉書認識的女子;但法官僅認定造型師、編劇及成年粉絲等3人的指控,於今年8月8日,將秦偉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處4年,合併應執行8年,全案還可上訴。而其餘5名女子有些是缺乏親友證述曾傾聽女方訴苦遭性侵,有的則是被秦偉甜言蜜語說服,並無強暴脅迫情況,還有部份女子指控在容易被人發現的茶水間中遭性侵等,依此認為與正常的情境與常理並不符,因此該部份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秦偉合併執行僅判8年,相當於少了一罪的刑度,並不合理,而無罪的部分,雖除了被害人證詞外尚缺乏的其他證據,更何況性侵本就屬密室犯案,證據本來就比較少,但不能因此就認定被害人的說詞不可信,因此綜合各種情狀和量刑,檢方已對秦偉性侵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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