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 8/08 17:19 發稿 | 19:56 更新:新增影音 】
藝人秦偉前年被控涉犯10項強制性交及未遂罪,台北地院審理後,僅認定其中3項強制性交罪成立,各判處4年。根據北院提供的新聞資料可以發現,這三件應是先前就曾披露的濱小步、女編劇及臉友。北院表示,由於本案涉及性侵,為保護被害人,無法提供詳細內容。
北院審判長文嘉倩說明一審判刑理由時表示,合議庭認定,被告確實有在2010年6、7月某日,趁造型師A女在自己位於信義路的家中做髮妝時,對A女強制性交;又於2010年夏天某日,在信義路住處,對編劇C女為強制性交;又於2012年6、7月間某日,在信義路家中,對粉絲R女為強制性交。
合議庭認為,A、C、R女部分並非感情糾紛,而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性侵害案,被告利用案發時在演藝圈具相當知名度及影響力、有一定社經地位及被火紋身後復原良好、或參與公益活動所塑造出的正派形象,讓被害人放下戒心與被告獨處,再伺機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不顧反抗強制性交,過程中同時以要跟她們交往、給演藝圈工作機會和人脈資源等甜言蜜語安撫,逞慾後藉詞忙碌、避不見面,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
合議庭審酌,被告均否認犯行,且於偵審中說不知道C女、R女是誰,還說「媒體告訴我友成立3個反秦偉粉絲社團,上面說儘量誣告我,還可以求得賠償,R女的存在是因為有人發動群攻」,但沒有被害人要被告賠償,被告也從來沒有提出證據證實說法,足見被告毫無悔悟之心、態度不佳,考量被告無前科、犯案動機,以及檢察官、被害人對於量刑意見,最後合併執行判8年。
▲ 濱小步、秦偉。(圖/翻攝自臉書、資料照)
至於其餘被起訴部分,北院表示,因些被害人僅有單一指述完全無其他補強證據,且經合議庭綜合比對觀察後,有彼此矛盾或不符常情、經驗法則之處,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