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月付3500元養母 么兒2棟透天厝遺產慘遭討回

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楊姓老翁於3年前過世,生前將名下房產分別贈與給3個兒子,並交待3人每個月要支付母親梁婦生活費,不久楊翁過世後,長子與次子均依照協議按月匯款3500元給母親,但繼承2棟透天厝的么子卻耍賴未付,氣得母親提告撤銷贈與要將房產收回,么子這才趕緊匯入一年份的扶養費用,但一切已來不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么整違反約定扶養義務,判准撤銷贈與,須將房子移轉回母親名下,全案確定。

▲父親過世前交待3子須按月給母親生活費,但繼承2棟透天厝的么子卻耍賴未付,讓母親提告撤銷贈與將房產收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梁婦提告指出,原本登記在她名下有2棟位於高雄市岡山區的2層樓透天厝,丈夫在她不知情並未經過她同意下被以贈與名義移轉給小兒子,她因此主張贈與無效;梁婦並表示,縱使贈與有效,3子曾協議2016年起每人每月要付3500元扶養費,但么子並沒履行,因此她要求撤銷贈與,取回房產。

么子楊男辯稱,父親生前委託代書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手續,將母親名下的房屋贈與並移轉登記給他,從頭到尾母親都知情沒反對,因此贈與應屬有效;但他表示父親過世後母親已領得137萬多元的保險理賠金,每年還可向保險公司領取生存金5萬元,大哥還另給母親30多萬元,認為母親的錢足以維持生活,所以沒有要求他扶養的權利,另當初3兄弟協議每月各付媽媽3500元,是感念父親遺志才按月給媽媽生活零用金,並非扶養費用,而他在2016年9月1日等日期,已分3次匯了整年費用4萬2000元。

橋頭地院一審判定贈與無效,2棟房產的所有權人應歸還母親,楊男上訴,二審合議庭傳喚當時承辦的鄭姓代書,認定雖是楊姓老翁持雙方證件來辦移轉,梁婦當初確實知情且同意將房子贈與、移轉給楊男,梁婦稱「照丈夫意思辦理」,因此合議庭改判贈與有效。

法院後來傳喚長子出庭,長子證稱,父親過世前曾親口要求3個兒子,自隔年2016年1月起,要按月給母親1萬元生活費,長子表示「爸爸是傳統的男人,他認為兒子繼承房產,就要承擔照顧媽媽未來生活責任,媽媽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來源」。合議庭認定,此屬約定給予扶養費用的性質。

高雄高分院認為,3兄弟協議內容既為「按月給付」,期限就是每個月月底,不能經過幾個月後才一次給付,么子直到2016年8月29日接獲法院寄送的母親提告起訴狀後,隔天才趕緊匯入4萬2000元,已違反約定的扶養義務,因此母親有權贈與撤銷,判他需將兩棟透天厝歸還母親,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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