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陳子婷認祖歸宗案,陳子婷請求吳火獅的6名子女吳東亮、吳東進等人,在生父死後代為認領。一、二審都判陳子婷勝訴,案經上訴遭三審廢棄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今(2)日更一審逆轉改判陳子婷敗訴。可上訴。
▲陳麗如與陳子婷。(圖/資料照片)
吳火獅1986年10月病逝,享年67歲,生前育有4子2女,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等。14年前,現年34歲的陳子婷出面指出,67歲的母親陳麗如於1969年與高姓丈夫結婚,1976年間與同樣已婚的吳火獅交往,1984年生下她,陳子婷稱吳火獅晚年原打算認領她,但不久即因病過世,大官司要求認祖歸宗,10年前一度被判敗訴定讞。
不過,2012年間,陳子婷又捲土重來,提告請求吳東進等6名兄姊代替父認領她,並舉證吳東進每季付10萬元生活費給她母女,一、二審皆判陳氏母女勝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結果被更一審廢棄原判決,逆轉改判陳子婷敗訴。
更一審認為,陳女雖舉出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匯款、對話錄音、生母和他人證詞等新證據,但陳女未能證明李峰遙匯款原因,與證明吳家指示李峰遙交付生活教育費用的事實。另外,李峰遙在對話錄音內容,未表示代表吳家,無法證明李峰遙曾代吳家給付生活教育費用的事實。
此外,更一審認為,陳麗如雖證稱與吳火獅交往至生下女兒,吳火獅也有交付生活費用,但未提出相關事證佐證,且多年前就曾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但敗訴定讞過,至今仍無法舉證;另外,雖然吳家子女沒有配合血緣鑑定,但仍不妨害陳子婷舉證,合議庭無法認定她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至於陳子婷在訴訟中聲請採取吳火獅遺骨做DNA鑑定,更一審認為,沒有必要,並未准許。
▲陳麗如。(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