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員警葉驥2014年追捕通緝犯羅文昌時,朝對方腿部開了3槍,最終導致羅男身亡,被最高法院判刑6月定讞;羅男家屬提出國賠案,求償200多萬元獲判87萬賠償,全案經上訴後,昨(17)日高等法院二審出爐,改判桃園市府應國賠150萬元,全案確定。
▲示意圖/資料照
2014年2月時,葉驥收到線報指稱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在新屋某處出現,他前往後果然發現羅男,並趁對方剛上車時準備盤查,想不到羅男見狀立刻棄車逃逸,葉驥嚇阻無效開槍打中羅男腿部,最後造成羅男重傷身亡,最終葉驥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不過羅男家屬還沒完,認為桃園市府管理員警疏失,提出國賠訴訟,求償250萬元,一審法官認定桃市府有35%的過失責任,判桃市府應賠87.5萬元;桃園市府在上訴時指出,葉驥當時已大聲嚇阻對方,但羅男卻沒停下腳步一直逃跑,認為葉驥開槍是正當執法,且羅男中槍後仍持續逃竄,才導致流血過多休克。
不過高等法院雖然認為羅男有過失,但也說桃市府仍應負起部分疏失責任,並在重新計算後認為桃市府有60%的責任,改判應國賠150萬元,全案確定。(編輯:黃朝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