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少女命案 最高法院列5大理由撤銷首謀死刑判決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竹縣竹東鎮自稱「冥王」的33歲男子林春雄,3年前替鄰居女童出氣,糾眾虐打、性侵14歲少女,打死人後還潑汽油焚屍,被高院更一審以罪刑重大,為表彰社會正義,日前首度將他判處死刑,結果最高法院以「少女遭重擊後有無存活機會?送醫急救有無獲救免死?」等疑點,認為有證據須再調查,今(30)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列出五大理由:第一、根據法醫所解剖報告,少女頭部受2次撞擊而傷重昏迷,究竟有無存活機會,判決前後理由論述矛盾;第二、原判決未敘明林等人未將少女送醫,和少女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第三、原判決對於林等人飲用保力達B後的精神狀態,未說明憑據,理由未備;第四、原審認為林等人是基於傷害犯意,導致少女傷重倒地,又僅因林等人沒將少女立即送醫,就認定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過於決斷;第五、關於其餘被告是否有共同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仍須詳酌,故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林春雄

▲林春雄。(圖/資料照片)

整起事件是因當年該名11歲女童和死者邱姓國二少女在網咖起了口角,邱姓少女因回罵了一句髒話,女童心有不甘,事後向27歲的黃曉雲抱怨。2015年5月17日晚間,女童發現邱女又流連網咖,連忙告訴黃曉雲,黃女便夥同男友林春雄,及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強押邱姓少女到附近的國小,11歲女童及另一名9歲女童均參與其中。

一行人將邱姓少女帶到國小操場狂毆近30分鐘,再把少女帶到河濱公園繼續打;其中2男趁少女被毆打的過程時無力抵抗,趁機性侵得逞。除了毆打,一行人還用石塊丟擲少女,少女被砸暈後,7人一哄而散,2女童獨自返家,另5人到KTV狂歡,散會後再回到河濱公園,發現少女倒臥在地已無呼心跳,一行人討論後,提議買汽油焚屍,再離開現場。

一審將林春雄等5人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將林、陳2名主謀依傷害致死、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無期徒刑,黃女因參與程度較輕改判20年徒刑,何男有搭救邱女的行動、古男到案完整供出案情,各被酌減改判25年與28年;更一審首度將林判處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均判處無期徒刑,黃曉雲維持20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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