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 台北報導
2005年間,北市一名程姓男子被控偷竊好市多賣場商品,因未到案遭法院通緝12年半,士林地院認定因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程男不起訴。據了解,程男於2005年間,在好市多賣場內湖店,趁人不注意時竊取了一包價值262元的巧克力餅乾,並偷偷放他當時所揹的紅色包包內,劫過當程男準備離開時,被店員發現於是報警處理。
▲程男在好市多賣場內湖店竊取商品。(圖/翻攝google)
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程男卻佯稱肚子痛要上廁所,並將偷來的巧克力丟棄在廁所的垃圾桶內,企圖湮滅證據,但事後仍被警方發現,並在垃圾桶內起獲偷取來的巧克力餅乾,警方依竊盜罪嫌將程男送辦。士林地院審理時,程男卻未到案,法院於2006年3月發布通緝,但由於程男適用舊的刑法,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4分之1為12年6月,因此程的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8月完成,依法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