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28歲蔡姓男子,今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年輕女子,2人一周後相約在蔡男住處聊天,隨即發生性行為。但沒想到完事離開後竟報警驗傷控告蔡男性侵。新北地檢署認為女子身上並沒有其他傷勢,且過了10小時才報案,事發時也未呼救,認定蔡男罪證不足,今將他不起訴。
▲女子與蔡男發生關係後,事後控告蔡男性侵。(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女子指控,她今年3月初在交友軟體「Goodnight」認識蔡姓男子(28歲),一周後的深夜,到蔡男的租屋處見面聊天,不料蔡男竟不顧她反對而性侵她得逞; 蔡男則坦承有和女子嘿咻,否認性侵,他表示和女子相談甚歡,覺得和女子已是男女朋友,當天他邀女子見面,女子到他的租屋處後,2人有了親密接觸,隨即發生性行為。
蔡男供稱,雖然他抱女子時,對方有說「不要碰我!」但後來他再抱女子,也都沒有拒絕,女子還主動摸他下體,甚至他脫掉女子上衣時,女子還自己拉下褲子和內褲,嘿咻時也沒抗拒,女子更有問他「有沒有戴套?」完事後他問女子要不要沖澡,不過女子表示要回去了,他就拿500元給女子,讓她搭車回家。
檢方勘驗雙方對話記錄,發現女子有傳「想你了欸」、「你是想摸吧」等曖昧語句,雖有驗傷但也已過了10小時,除了下體輕微裂傷外,並沒有其他明顯外傷,且子若真遭性侵,不向家人或朋友求助,反而找素未謀面的男網友哭訴,也有違一般經驗法則,因此認定全案證據不足,今將蔡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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