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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家暴訴請離婚 婚後財產均分還要給夫2千多萬元

記者陳怡靜/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范姓婦人因遭丈夫多次酒後家暴,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而范女丈夫卻反指妻子常為小事與他爭吵,雙方已無互信和感情基礎,反訴離婚,並主張婚後買的3間房子及7千多萬元保單,妻子都應全部歸還給他;法官審酌後判准2人離婚,並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判決范女須分一半給丈夫,共計2千萬餘元。

▲婦人因家暴訴請離婚,法官判決離婚獲准,但婦人婚後財產須均分,因此婦人還要給丈夫2千萬餘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范女因遭丈夫多次酒後家暴,於2年前她只好選擇搬家躲避,並以不堪同居虐待向法院訴請離婚;但范女丈夫卻反控妻子經常為了小事與他爭吵,雙方已無互信和感情基礎,因此反訴離婚,同時丈夫並主張婚後2人買的3間房子都是登記在妻子名下,還有7千多萬元的保單,都是由他所支付的,認為妻子應全部歸還給他。

經法官審酌判准2人離婚,而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范女表示,其中一戶房產是婚前父親所贈與,屬婚前財產不該平分,而其餘2戶則是結婚後與丈夫一起合購,但她出得錢比較多,甚至娘家也有幫忙出資,認為丈夫所出的部分是贈與給她的,另車子、保單則應屬她的財產,故不應列入婚後財產,因此主張財產不該分配。

法官調查後,認定范女名下有2戶房屋為婚後財產,丈夫亦有出錢,所以應該夫妻均分,並根據不動產估價共計2千6百餘萬,加上其他保單、存款和小客車等,總共4千5百多萬元,由於丈夫名下財產有380多萬元,經扣除後,判決范女還要給丈夫2千萬餘元。

律師林日春指出,民法夫妻財產制如未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則屬法定財產制,依法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應平均分配,不過本案因范女長期受到丈夫家暴,其離婚事由可歸責於丈夫,范女仍可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向前夫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以彌補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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