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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14日零時起禁止公布民調 違者最高重罰50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今年九合一選舉將在本月24日投票,中選會今(13)日指出,根據《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天不得發布民調,意即自明(14)日凌晨零時起至24日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候選人或選舉民調。。若違反上述選罷法的規定,將處以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6日發布選舉公告。(圖/記者盧素梅攝)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

中選會指出,《選罷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任何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的發布,需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同時,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的民調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提醒,競選活動期間,每日競選活動時間從上午7點到下午10點;《選罷法》對於政府機關、選舉人、候選人及媒體都有相關規範,中選會呼籲,務必遵守相關法令,避免觸法。

中選會並提醒,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的活動。報紙、雜誌及其它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的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名刊登者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時,應載名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此外,中選會也表示,候選人或政黨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的張貼,限制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事處及宣傳車輛;政黨及任何人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的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他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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