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市某高中的江姓少校女教官,被控3年前接受「黃大哥」委託,媒介一名17歲高三女學生以十萬元代價販售「初夜」,黃男發現該女未成年,不敢交易;女學生家長事後獲悉報案,江女被警方函送法辦。高等法院考量江女已獲女學生及家長的原諒,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改判2年6月,可上訴。
▲43歲的江姓女教官。(圖/翻攝畫面)
判決書指出,江女是桃園市某私立高中的軍訓教官,並於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間,負責外語科二年級的軍訓課程。同年8月29日學校開學之初,外語科學生剛升上三年級,江女跟班上一名女同學聊天時,趁機探詢對方有無意願援交,因女同學拒絕,江女又另行起意,詢問女同學有無其他適合人選,經女同學告知「某同學可能有意願」後,江女就與對方口中的「某同學」談妥援交事宜,並於於9月21日中午親自帶她到中壢SOGO6樓的饗食天堂,與60歲的黃男見面。用餐期間,黃男詢問少女年齡並查看身分證,即向江女表明拒絕與未滿18歲的少女性交易,並支付2人各3000元及餐費後先行離去。
因少女的家長10月時發現,女兒言行舉止變得「拜金」,進一步追問時爆發口角,家長搶到女兒的手機,驚見女教官竟然做起「媽媽桑」,整起醜事才曝光。江女一審遭判3年6月,案經上訴,江女稱已離職、無固定收入,加上與少女達成民事和解,請求法官輕判給予緩刑,高院認定江女行為甚為不該,不宜宣告緩刑,但考量她獲少女及其家屬原諒,改判刑2年6月。
▲▼江姓女教官跟女學生的LINE對話曝光。(資料照/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