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品逸/高雄報導
這樣也有事?高雄市一名女子將機車停放在公寓門口,該處不僅沒有劃紅、黃線,兩側也有停放其他機車,不料卻遭人拍照惡意檢舉的34次,等於要繳納20400元的罰款,她不服申訴卻遭退回,氣得再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處巷弄居民都將車停放在路邊兩側,且女子的機車停放於平日未開啟的公寓左側門前,並未擋路,因此判她勝訴。
▲耿女機車停放公寓門口,因而吃上34張罰單、共需繳20400元。(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資料畫面)
據《自由時報》報導,家住高雄市區的耿姓女子,日前遭人連續舉發了34次「在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因此比需繳納34張600元的罰單,光是繳罰單就要20400元,但她不服向交通局申訴,指停車處並沒有畫上禁止停車的標線,而且該大門平常只開右側,所以她將機車停放左側大門並未擋路,但交通局最後裁定申訴未通過,她仍須繳納罰金。
耿女不平,於是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她當時並未擋道通道,且兩側車輛也遭罰,顯然是遭惡意檢舉,且警方累積了34張罰單才通知她,讓她沒有改善的機會。法官實勘發現,該巷弄並未畫上紅、黃線,居民的機車也都停放在兩側路邊,而耿女停放的公寓左側門前堆放沙包,也未設禁止停車告示,認定耿女未妨礙通行,判決她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