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犯下虐殺貓咪案,台大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皓揚不服遭退學而提告,原審判他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6)日認定原審未查明他是否為在校學生身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前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犯下虐殺貓咪案。(圖/翻攝自「黃阿瑪的後宮生活」粉絲團臉書)
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皓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在台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台大學生獎懲委員會懲處認為陳皓揚的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依相關懲處規定,原應予以勒令退學,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情況,做出記大過2次、小過2次處分,至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
原審指出,陳皓揚在105年8月2日再度虐殺台北市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並將貓的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獎懲會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皓揚不服退學懲處結果而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認為,陳皓揚為國立大學學生,是高級知識分子,更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但他竟先後兩次殘害貓隻,陳男的行為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的名譽;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陳皓揚退學,合法有據,判陳皓揚敗訴。
陳皓揚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指出,台大在105年8月做出勒令退學處分時,陳皓揚是否仍屬在校學生?若非屬在校學生,則台大怎能對已畢業的學生作成勒令退學處分?原審就此部分未予詳查,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