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為了兼顧漁民生計與促進海洋永續發展,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漁業法》修正案,將「休漁獎勵金」政策賦予法源依據。條文明定,為了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獎勵漁民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禁漁期,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最高以20萬元為上限。
▲漁船停在港口。(圖/中央社)
條文指出,單一漁船、舢舨或漁筏的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為新台幣2萬元,另漁船依其噸數計算,每噸加發1500元,總噸數以整數計,未滿整數部分逕行加計至整數位,單一漁船的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以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
條文明定,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的申請人必須為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的漁船、舢舨或漁筏並領有特定漁業執照的漁業人,且該漁船、舢舨或漁筏於前一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止休漁獎勵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而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期限、禁漁獎勵金基準、核給方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