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條文明定,性騷擾行為者若無正當理由,不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最高可罰5萬元罰緩,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性騷擾示意圖。(圖/資料照)
條文指出,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1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條文明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的處置,並得命其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權責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條文也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資料。性騷擾行為人如為學生,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的學校;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轉去服務的學校。
接獲通報的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違者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