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屏東縣一名55歲潘姓男子前年見兒子帶女友姊妹回家,酒後色心大發,趁著與兒子女友的妹妹在門外獨處之際,想強行要了她,未料,潘男因「不舉」,僅指侵得逞,犯後還連忙對被害人說「對不起」並丟下2000元。性侵手法和「豆導」鈕承澤被女工作人員指控的案情幾近「雷同」。最高法院今(12)日駁回上訴,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2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潘男平時多在屏東縣潮州鎮某處蝦寮看顧養殖物,晚間則會到兒子與女友同住的家中洗澡,因而認識兒子女友的妹妹。2016年10月4日深夜11時許,兒子聚餐後帶著女友姊妹返家,潘男在門口見兒子跟女友先進門,趁著雨兒子女友妹妹在門外獨處聊天之際,突然擁抱、親吻妹妹。兒子女友的妹妹受驚嚇,一時無法反應,竟被潘男拉上機車腳踏板上,載往蝦寮,強行將被害人壓在蝦寮內的床上,不顧被害人大哭大叫,執意以優勢體力脫衣、強吻、吸咬,並粗魯用手指性侵得逞,但潘男因酒後無法勃起,沒有再進一步性侵,但丟下2000元,並稱「對不起」,還說這樣會害了兒子等語。被害人拒收2000元,趁隙穿上衣物逃離蝦寮。翌日,潘男兒子女友發現,妹妹遲未上班,訊問後才知妹妹遭男友爸爸性侵,帶去驗傷後提告。
▲潘男指侵年紀小他35歲的兒子女友的妹妹。(示意圖/資料照片)
潘男辯稱,在門外時曾暗示要以2000元跟她性交易,誤以為被害人同意援交。律師抗辯,應是被害人覺得原本議定的金額太低才改稱遭性侵。
歷審調查後,認定潘男罪證明確,觸犯強制性交罪,審酌潘男行為時已53歲,被害人案發時僅18歲,年紀差距多達35歲,竟為逞一己私慾而強制性交,犯後否認犯罪,辯稱當時因酒醉而不清醒、印象模糊、被害人並無反抗、2人是性交易等語,考量潘男事後曾給付被害人5萬元,衡量後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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