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陳姓女子去派出所領失物,自認遭值班的鄭姓員警盯胸部、看下體,於2015年8月22日撥打「1999」報案,指控遭鄭員「眼神」亂看,涉性騷擾,經行政、刑事調查後,均認定鄭員性騷擾不成立,鄭員反控陳女涉誣告,最後陳女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認為,性騷擾是主觀的感受,陳女申告的事不是出於捏造,違法要件不符,今(11)日判陳女無罪。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陳女稱「他們不能否認我的感受」,說她領到失物時,短暫走到值班台旁邊,此時,有和鄭員短暫講話,當下覺得很不舒服和恐懼,所以到另一側清點遺失物,否認有誣告。
法院勘驗監視器,陳女確實從值班台左側,短暫走到右側,再從大門離開,依常情陳女可直接在值班台前清點、確認,卻走至值班台右側確認後才離開,可見陳女所言並非憑空捏造,審酌是否成立性騷擾,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情,不能因為調查後認定鄭員性騷擾不成立,就認為陳女故意虛構、誣陷鄭員入罪。
▲陳女因鄭員的「眼神」,告他性騷擾,結果反被告。(眼神示意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