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近年網路販售電子煙風氣盛行,商人常以戒菸效果作為廣告噱頭,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今(13)天表示,電子煙的戒菸效能尚未完全獲得證實,而電子煙中所使用的加熱菸液或彈(俗稱電子煙油),若混有尼古丁,恐涉違反藥事法中的偽禁藥規定,最重可依法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籲請進口商及販售業者等,避免販售不法電子煙,以免觸法。
▲圖/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供
台中市食安處表示,據董氏基金會統計,民眾檢舉電子煙的案件數,從100年39件至 106年增加到4775件;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電子煙聯合取締小組的統計中也發現,截至105年底止電子煙檢驗件數3,062件,尼古丁檢出率為77.4%,移送法務部檢察司偵查電子煙件數達384件。
台中市食安處說明,電子煙中所使用的加熱菸液或彈,如含有尼古丁成分,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涉違反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的偽禁藥規定,違反者可逕依同法第82及83條的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圖/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供
若宣稱電子煙產品可戒菸或降低菸癮等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第69條的規定,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因外形類似菸品,亦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
台中市食安處呼籲,電子煙與我國正式核准許可的含尼古丁戒菸藥物相較(如戒菸貼片),不管是品質與安全都未經證實,且是否具有戒菸效能也未有充分證據證實,現行藥事法對於販售不法電子煙的罰則相當重,籲請進口商、販售業者等勿輕易以身試法。
▲圖/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