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境外勢力干擾選舉 政院拍板禁媒體刊登境外競選廣告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九合一選舉雖已落幕,但在選舉過程中,不斷傳出有境外勢力與資金介入選舉,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除了現行規定應載明刊播者姓名外,也要一併公開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另外也新增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千萬或廣告費兩倍以下罰鍰。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13日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要公開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這次修正,是為強化防杜黑金、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公開透明,及改進選舉作業,並使兩部選罷法規範一致,對於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正面作用。

根據修正的草案,明定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並授權中選會訂定應遵行事項辦法。同時增列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刊播之完整紀錄。

另外,有鑑於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行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侵害國家權益,草案也增列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賄選相關及組織犯罪條例之罪以外之罪,因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未執行、裁定始清息程序確定,尚未復權,以及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這次修法也明定中選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候選人以連署方式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時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讓兩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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