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內政部今(7)日部務會報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條文,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之不實廣告,即時予以下架及移除,期盼透過與媒體業者共同協力,移除不實訊息,以端正選風,保障候選人及被罷免人之權益。。內政部強調,媒體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修法若通過2020大選將適用。
▲內政部7日部務會報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條文。圖為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中央社)
內政部今天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中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草案,增列在5日至28日不等之法定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內政部強調,媒體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
內政部表示,依修正,法院在裁定前,得限時命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提出說明。另外,增列違反法院裁定作為義務者處罰規定,也就是媒體違反法院裁定,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規定,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內政部強調,除非媒體不遵守法院裁定,否則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對於選舉日前3個月至投票日止,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受理法院應於48小時內裁決,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補充,本次修法是為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而這次修正草案擬定的罰則,並非媒體刊登不實競選罷免廣告即予處罰,大眾傳播媒體刊播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裁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縱使媒體業者刊播的競選廣告經法院認定屬不實,也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處罰。
內政部強調,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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