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劉姓女子,與陳姓男友在住處共同養了一隻瑪爾濟斯,但去年兩人分手,陳男卻霸占著狗兒子,劉女心有不甘,於是報警要狗,當時兩人將狗放在地上,愛犬跑向女方,但陳男不認帳,拒絕將狗還給劉女。經高院調查後,認為陳男「侵占」狗,且未致歉,駁回上訴,判刑三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瑪爾濟斯示意圖)
據《聯合報》報導,陳男否認侵占狗,是劉女搬離住處時沒把狗帶走,也沒約定小狗如何處理。但法院審理期間,劉女提供她與愛犬的合照及動物醫院病歷表等相關資料,並說明購買小狗的地點,證明她是狗主人;還曾多次傳簡訊問陳男「可以把我兒子還給我嗎」,態度幾近哀求,判斷沒有拋棄狗的意願。(整理:實習編輯黃慧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