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27歲的林姓男子,先前結識一名年輕女子小萱(化名),不到3個月就向對方表達好感,並表示:「希望妳以後做我的新娘子!」,小萱答應兩人慢慢變熟後交往。
106年1月下旬,林男得知小萱心情不佳,遂約她前來住處聊天,小萱因身體不舒服,吃完藥後躺在沙發上休息,林男則在一旁抱著她,不時碰觸小萱胸部,頓時色心大起,開始脫去其上衣並撫摸胸部;小萱希望林男不要急於一時,並表示「我不希望這麼快發生關係,你不要只想著上床,往後的日子還很長。」,但林男早已慾火焚身,先脫去對方長褲及內褲,再強行性侵得逞,小萱憤而與林男斷絕來往,並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林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表示當下他實在忍不住,才會一時衝動硬上得逞,事後他也感到很後悔,法官遂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2月徒刑,小萱進而請求賠償,法官再判林男賠償36萬元;林男事後聲請再審,並以當時小萱並未拒絕或反抗為由,以及「我差點被打死」、「看完內容要刪喔」、「路上聊」等對話紀錄為由,聲稱他並非強行性侵小萱。
法官清查後發現,林男在警訊及偵訊時,均坦承女生有開口拒絕,並以雙手推阻抵擋的動作,林男事後亦傳訊「就是停不了」等字句;法官認為,林男理由在審理期間都已仔細調查過,原判決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違法不當情事,而且林男並未提出新事證,因此裁定再審駁回。
▲林男硬上剛認識3個月的女性友人遭判3年2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