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警官阿德(化名)於去年3月發現劉姓妻子與許姓男子出軌,於是將2人約在台北客家文化園區談判,許男坦承曾與劉女牽手散步、接吻,應允賠償150萬元和解,但事後卻不履約,阿德與妻子離婚後,怒控2人在交往期間至少偷腥17次,提告通姦罪並求償400萬元;經法官審酌,阿德應是明知2人有性行為後簽下的和解書,故無理由宣稱事後發現性行為求償,因此判決阿德敗訴。
▲台北市某警官妻子外遇,警官怒提告並提償卻獲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阿德控訴,於2018年3月,與劉女、許男約在台北客家文化園區談判並簽立和解協議書,但當時許男僅坦承與妻子有牽手、接吻等,和解協議只針對上述不當交往行為部份,並不包括他後來發現的通姦性行為;阿德並提出,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間,2人在南港區探索、蒂堡汽車旅館、大安區客來思樂賓館、許男住處等,至少發生17次性關係。
許男到案後,僅坦承在2018年2月南港探索摩鐵那一次有發生性關係,在去年3月以賠償150萬元與阿德達成和解,和解協議中並包括有該次性行為在內的侵害配偶權行為,且阿德還聲請支付命令,台北地院去年4月裁定他須付錢,但因他異議成功,阿德才又提損害賠償,去年11月已判決他應依約賠償150萬元,許男主張既已有此訴訟與判決,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認為阿德不得重複起訴,故求償400萬元應駁回。
法官審酌,阿德求償150萬元的訴訟是請求履行契約,與針對侵害配偶權行為求償不同,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但阿德在150萬元求償訴訟中,曾聲請勘驗雙方談判時的錄音,證明許男在對話中承認與劉女有發生性行為,因此認定阿德在談判時已有論及發生性行為,故對於阿德宣稱事後才查證2人有性行為的說法並不可信,據此阿德不能推翻和解另行求償,因此判決阿德400萬元求償駁回,仍可上訴;另外阿德提告許男通姦罪部分,許男主張刑法通姦罪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在大法官釋憲之前暫停訴訟程序,而台北地院法官也予以裁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