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王姓女子,離婚後又搭上有婦之夫,兩人暗中交往4年多,期間還生下1個女兒,直到去年3月間,王女和男友帶女兒外出用餐,遭男友元配李女撞見並拍照,事後再向丈夫逼問出真相,憤而對王女提出告訴;高雄地院認為,王女與李女丈夫通姦,4年來共計82次,遂依妨害家庭罪判處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女明知男友是已婚男人,仍決定與他交往,並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為,從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每年嘿咻30次,換算共計75次;從2017年9月到2018年3月止,每月嘿咻1次,加起來也有7次,合併總共82次。
直到去年3月25日,李女目睹自己丈夫帶著王女及1名幼女去用餐,再一同返回王女住處,李女拍下照片後,進而逼問丈夫真相,李女丈夫只好誠懇道歉,順利取得妻子諒解,李女只對王女提告相姦罪;王女應訊時坦承犯行,法官考量她態度尚佳,加上離婚又沒收入,遂依犯82個相姦罪,每罪判處2月徒刑,合併判她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王女與有婦之夫交往還生下1女遭判10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