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品逸/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22歲男子,4年前18歲時,透過臉書結識一名15歲少女,但他見少女美貌而難忍性慾,竟找藉口騎車將少女載到友人家中,並與少女在房內愛愛,事後少女父母告上法院,讓男子遭判10個月;但由於少女父母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28萬元的賠償獲准,協會轉向男子父母求償,法院最終判決男子父母須賠償,但可分期。
▲陳男4年前與當時15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父母遭判須連帶賠償28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網站)
據《蘋果日報》報導,4年前僅18歲的陳姓少年,透過妹妹的臉書好友,結識正在就讀國二的15歲少女,他難耐性慾竟與少女發生性關係,遭告上法院;一審法院認定他違反少女意願,依對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罪嫌判他3年4月;但二審時,少女改口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法官改以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判他10個月徒刑。
法院審理期間,少女家屬向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請求補償,經審核後通過補償少女28萬元,如今判決定讞,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轉向陳男及其父母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犯案時未滿20歲,父母應負連帶責任,因此判決陳男及父母須連帶賠償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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